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作为现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核心支撑机制,承载着信息查询、来源追溯、去向追踪、责任追究等多重核心功能。自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正式确立全程追溯制度以来,我国相关制度框架逐步搭建,大大促进了食品安全。然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这个被寄予厚望的监管“中枢神经”,在实施多年后,一些地方依然面临着标准割裂、成本高企、数据失真、责任虚置等问题,影响了实施效果。从“有名”到“有实”,从“建起来”到“用起来”,还有多长的路要走?
一、追溯制度的现实功能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是指通过规范记录和唯一标识食品产品全流程移动轨迹,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的制度化安排。这一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当食品安全风险发生时,能够快速定位问题环节、精准实施产品召回、依法追究相关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对公众健康的损害。深入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一体化建设,不仅对提升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具有重要作用,更能发挥区域带动示范效应,推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从制度层面来看,我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已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框架体系。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确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可追溯。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追溯制度的实施要求,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2022年发布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确保从原辅料和添加剂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均可有效追溯;2025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从系统治理视角出发,将传统分段监管模式升级为全链条责任体系,推动追溯制度向系统化、一体化、规范化方向稳步发展。
从实践层面来看,各地围绕追溯制度建设开展了多样化探索,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长三角区域持续深化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一体化建设,通过机制创新与技术创新破解区域协同难题,推动跨区域追溯信息互联互通、无缝衔接;福建省建成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将3.73万家种植养殖主体、5434家农批市场和批发商、8796家学校食堂全面纳入管理范围,横向联通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海渔、粮储、林业、卫健等六大部门,纵向贯通省、市、县三级,实现主要食用农产品及加工食品品类的全覆盖;湖北省在部分县市开展食用农产品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创新试点,积极推动监管模式从“分段监管”向“全程管控”转变,为全国追溯制度落地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参考。
需要明确的是,制度的正式确立并不等同于制度的有效运行。从规范建构到实践落地,我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仍存在若干亟待克服的瓶颈问题,这些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制约了其核心功能的充分发挥,阻碍了制度价值的有效实现。
二、追溯制度为何会形成“信息孤岛”?
(一)标准不统一与信息交互障碍
追溯制度有效运行的核心前提,是信息能够在食品全链条各环节之间顺畅传递、高效衔接。但在实践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食品品类、不同经营主体所采用的追溯编码、数据格式和接口标准存在明显差异,各追溯系统间互操作性不足,导致追溯信息难以有效串联,形成“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影响追溯效率和质量。
这一问题在部门之间表现得尤为突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掌握食品生产环节的相关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两大部门的数据系统往往相互独立、互不兼容,信息共享存在诸多堵点难点。安庆市的调研数据显示,农产品溯源体系涉及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数据标准不统一、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溯源信息无法实现全程贯通,一旦农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追溯过程极易陷入停滞,难以快速定位问题根源。
(二)成本分布失衡与中小企业合规困境
追溯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相应的成本投入,主要包括硬件设备采购、软件系统搭建、专业人力配备、技术维护更新等多个方面。对于具有规模经济效应的大型食品企业而言,建立追溯系统的边际成本相对较低,且能够通过规模化经营消化投入成本,因此其履行追溯义务的积极性相对较高;但对于利润微薄的中小企业、小农户而言,追溯系统建设所需的投入构成了沉重的现实负担,成为其依法履行追溯义务的主要障碍。
安庆市的调研发现,部分小型农业经营主体因缺乏充足的资金和专业技术支持,难以建立完善的溯源系统。建设农产品溯源体系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对于规模较小、利润较低的经营主体而言,无疑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使其面临较大的成本压力。在成本压力的倒逼下,部分企业选择以形式化方式应付制度要求,如追溯记录不完整、信息事后补录、数据填写不规范等,导致追溯系统流于形式,无法发挥预期的追溯功能。
(三)数据真实性保障机制不健全
追溯系统的有效性,高度依赖源头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缺乏有效监督约束和严厉惩戒机制的情况下,数据造假、事后补录、记录不规范等行为难以从根本上根除,直接动摇了追溯制度的可信基础,严重影响其核心功能的正常发挥。实践中,相关问题具体表现为:部分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流于形式,未能如实、逐项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一些农贸市场的部分摊贩进货渠道不明、相关凭据不全,无法实现农产品的溯源追踪。
(四)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缺陷
现行法律对追溯制度相关法律责任的配置存在结构性不足,难以形成强有力的制度威慑,直接影响了追溯制度的落地执行效果。首先,责任构成要件不够清晰。对于“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具体界定、追溯记录不完整或不及时是否构成违法、违法程度如何划分等问题,现行法律规定较为模糊,给执法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也为部分企业规避法律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全链条覆盖的制度逻辑
(一)全链条覆盖的规范内涵
“全链条覆盖”是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核心目标,具有明确的规范内涵和实践要求。从主体维度看,全链条覆盖意味着将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无论其规模大小、业态差异,均纳入追溯体系,确保追溯体系无主体遗漏、无死角覆盖;从环节维度看,全链条覆盖要求打破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的信息壁垒,实现各环节追溯信息的无缝衔接、全程贯通,形成“从农田到餐桌”的完整追溯链条;从品类维度看,全链条覆盖要求对各类食品及相关产品均建立可追溯机制,不留监管盲区,实现食品品类的全面覆盖。
福建省的实践充分体现了“全链条覆盖”的规范内涵。其搭建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将种植养殖、批发零售、餐饮消费等全链条经营主体全面纳入管理范围,覆盖食用农产品及加工食品全部品类,横向联通六大相关部门,纵向贯通省、市、县三级,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追溯网络,真正实现了“一码可查、全程可溯、责任可追”。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则构建了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了全链条追溯的实践路径,为其他地区推进全链条追溯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追溯制度的责任分配功能
从责任分配视角审视,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实质,是构建覆盖食品全链条的责任网络,明确各环节经营主体的责任边界,规范责任履行流程,确保责任可追溯、可核查、可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拒绝。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行,有赖于追溯系统能够清晰呈现食品流向轨迹,从而准确确定最终责任承担者,避免责任推诿、无人担责的现象发生。
追溯制度通过完整的信息记录和高效的信息传递,将食品全链条各环节的责任承担情况固定下来,形成可追溯、可核查的责任链条。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监管部门可以依托追溯信息,快速定位问题发生的具体环节,明确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李太平教授团队建议,应充分利用信用管理制度压实各方食品安全责任,将“以物找人”的传统追溯模式转变为“以人找人”的新型追溯模式,通过电子合格证的开具与流转,打通生产经营主体之间的追溯链条,进一步强化追溯制度的责任分配功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追溯制度实现了从“分段负责”到“全链条负责”的转变,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完善、更加健全。
四、追溯制度如何走向成熟?
(一)推进标准体系一体化建设
破解信息交互障碍,核心在于推进追溯标准体系一体化建设,由国家层面统筹主导,制定并强制推行覆盖主要食品品类、贯穿全链条的追溯数据元、编码和接口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根本上实现追溯信息的互联互通、无缝衔接。长三角地区的实践经验表明,机制创新将成为深化追溯一体化建设的强大引擎和不竭动力,为标准体系一体化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安庆市提出的制定《农产品溯源数据共享规范》、明确各部门数据采集标准与接口协议、强制推进跨部门数据实时同步等建议,具有较强的实践参考价值。应以此为借鉴,建立覆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全环节的统一数据标准,从技术层面确保各环节、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同时,搭建区域性农产品溯源大数据中心,整合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的溯源信息,实现农产品全程可追溯、信息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
(二)创新成本分担与技术赋能模式
化解中小企业、小农户的合规困境,关键在于构建科学合理的成本分担制度安排,使追溯义务与经营主体的履行能力相匹配,同时通过技术赋能降低追溯成本、提升追溯效率,增强经营主体履行追溯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广西柳州市的创新实践为摆脱中小企业成本困境提供了有益经验。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推出“共建共享实验室”模式,引导产业园区内类别相近、距离相邻的中小食品生产企业,按照“共建、共享、共赢”原则联合建立实验室,打破“一企一检”的传统模式,实现设备、技术、人才的集约化利用。采用“大型企业投资+中小企业付费”的运营模式后,单个企业年检验成本从40万元降至12万元,检验资源的共享不仅有效降低了企业成本,还驱动了企业工艺改良和品质升级,使产品抽检合格率提升至98.9%,实现了监管效能提升与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双赢。
在技术赋能方面,应积极推广基于物联网、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的追溯解决方案,提升追溯系统的智能化水平、数据可信度和安全性。可设立农产品溯源技术研发专项基金,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研发、推广低成本、易操作、高可信度的溯源解决方案,适配中小企业和小农户的实际需求。同时,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定期组织开展溯源技术培训班,建立专业技术服务团队,为经营主体提供上门技术服务,帮助其规范搭建和运行追溯系统,提升其追溯操作能力。
(三)强化数据核查与信用监管
保障追溯数据真实性,需要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协同发力、形成合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核查体系,强化信用监管的威慑力,从源头遏制数据造假行为,筑牢追溯制度的可信基础。李太平教授团队的研究表明,数据操纵是食品安全监管抽样中一个关键但尚未充分探索的问题,加强对检验机构和经营主体数据真实性的监管,对于保障追溯制度有效运行、维护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信用监管层面,应将故意提供虚假追溯信息、伪造追溯记录等行为明确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明确规定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可进一步将追溯信息真实性纳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强化监管力度;对情节严重的,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市场准入等,提高其违法成本,引导经营主体自觉规范追溯行为、坚守诚信底线。
(四)明确并加大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完善是追溯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保障,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中,进一步细化对未建立、未按规定运行以及伪造、篡改追溯信息等行为的罚则,明确责任边界,强化责任追究,形成强有力的制度威慑,推动追溯制度落地生根。
结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守护的是亿万人民的身体健康,捍卫的是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从信息孤岛到责任网络,从分段监管到全链条覆盖,这一转变的核心,是以法律规范引领和保障制度创新,让追溯制度从“有名”走向“有实”,从“建起来”走向“用起来”。当那一天到来,我们每个人拿起手机扫一扫,看到的不仅是食品的“前世今生”,更是法治的坚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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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淮南市委党校教授陆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