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区纪委监委和市市场监管委的工作部署要求,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持续规范餐饮经营单位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现将近期餐饮经营单位违法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红桥区益祥斋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掺杂掺假食品案
2026年4月17日,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红桥区益祥斋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于美团外卖平台经营的店铺名称为“益祥斋(炒菜·盖饭)”,发现该店铺销售的菜品“(量大管饱)牛肉饭+土豆+辣子+半个卤蛋”中使用了牛肉、鸭肉作为食品原材料,但未在其菜品原料公示信息中对鸭肉进行公示。经抽样检测,从上述菜品中检测出鸭源性成分。当事人在牛肉中掺杂鸭肉进行售卖,属于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108.82元。
案例二:红桥区袁红梅牛杂面馆(个体工商户)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行为案
2026年6月7日,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红桥区袁红梅牛杂面馆(个体工商户)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消毒柜门破损、后厨调料桶油污严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红桥区家宇洋早点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6年6月16日,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红桥区家宇洋早点铺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批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既是违法经营行为的有力震慑,也彰显了红桥区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坚定决心。未来,红桥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紧盯网络餐饮等重点领域,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王彦生 从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