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门峡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一批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
2026-08-25 10:54:22

本报记者 蒋俊伟

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2026年以来,河南省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近日,卢氏县、湖滨区、经济开发区、渑池县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了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卢氏县城关镇某熟食店购进食品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今年5月14日,卢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县城关镇某熟食店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销售的清真酱牛腱一箱30斤,包装箱上没有标签标识,现场不能提供购进这箱酱牛腱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二:卢氏县某肉业门市部经营未经检疫检验肉类的行为案

今年6月3日,卢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对卢氏县某某肉业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销售有60公斤的猪肉未见到加盖有动物检验合格验讫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以上60公斤大肉的随货检验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嫌未经检疫检验的大肉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6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湖滨区某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驴肉案

今年1月8日,河南省某研究院线上购买湖滨区某餐饮店经营的“墩子驴肉”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2026年2月6日检测结果为检出马源性成分,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湖滨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墩子驴肉(熟)、驴腱肉(生)均检出马源性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湖滨区某熟食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今年7月23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湖滨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熟食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采购生猪肉时,未查验供货者相关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开发区某饭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案

今年4月,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执法人员从该店抽取生驴肉进行检验,检出马源性成分,当事人经营马肉冒充驴肉的掺假掺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开发区某便利店使用生鲜灯案

今年5月,三门峡市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执法人员对某便利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鲜肉过程中,在存放鲜肉的冷藏柜内违规使用生鲜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渑池县某饭店购进鸡肉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凭证案

今年7月17日,渑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渑池县某饭店现场检查时,对该店购进的生鸡肉抽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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